1.全国近几天天气预报
2.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全国近几天天气预报
2013-12-12:未来4-10天具体预报
天气趋势
1 气温趋势
未来10天(12月12-21日),影响我国的冷空气势力较弱;除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等地平均气温较常年同期偏低1-2℃外,我国其余大部地区气温接近常年同期或偏高,其中新疆北部、东北地区北部偏高2-3℃。
2 降水趋势
未来10天,四川盆地东部、云贵高原、江南、华南等地降雨量有10-30毫米,其中江南中南部、华南等地的部分地区降雨量有40-70毫米,华南局部有80-150毫米,上述大部地区降水量比常年同期偏多3-7成,部分地区偏多1-3倍;新疆西北部、东北地区东部、西北地区东南部有2-8毫米降水。
主要天气过程
12-13日,受冷空气影响,华北、东北、黄淮等地气温有所下降;华北北部、东北等地有4-5级偏北风,渤海、黄海有7-8级大风;新疆北部、内蒙古东北部、东北部分地区有小雪;江南、华南、西南地区有小到中雨,局地大雨。
14-17日,西南地区东部、江南、华南将出现中到大雨天气过程,其中江南南部、华南等地部分地区有暴雨;14-15日,青藏高原东部、东北地区东部有小到中雪。
未来4-10天具体预报
15日08时至16日08时,江南、华南及西南部分地区有中到大雨,局地有暴雨,其他大部地区以晴到多云天气为主。
16日08时至17日08时,新疆西北部有小雪,江南、华南及云南南部有小到中雨,其中江南东部、华南中东部有大雨。
17日08时至18日08时,江南中东部、华南东部有小到中雨;新疆西北部有小雪。
18日08时至19日08时,新疆北部有小雪;南方局部地区有小雨。
19-21日,西北地区东部、华北部分地区有小雪,西南地区部分地区有小雨。
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使气象预报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加强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规范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管理的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气象主管机构,建立和完善各类气象预报发布与刊播渠道,保证气象预报及时、准确发布与刊播。第五条 国家对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预报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按照职责通过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报纸和网站及时向社会发布。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与当地媒体共同建立和完善气象预报刊播与紧急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的工作制度。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和报纸应当安排基本固定的时间和版面,每天及时刊播气象预报。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应当根据气象变化和需要,及时地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的气象预报。
其他媒体需刊播气象预报的,应当与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签订刊播协议,双方根据协议提供和刊播气象预报。第七条 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由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发布,或由指定发言人向社会发布。第八条 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有重大影响的气象预报等信息实行采访登记制度。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负责发布本预报服务责任区的气象预报。预报服务责任区按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当气象台站提供的气象预报超出本预报服务责任区时,气象台站应当使用所跨责任区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第十条 鼓励媒体积极刊播气象预报。媒体刊播气象预报,必须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气象预报,并注明发布台站的名称和发布时间。媒体不应以任何形式转播、转载其他来源的气象预报。
气象预报属于气象科技成果,制作和发布单位对其享有所有权,并受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未经发布气象预报台站的同意,媒体不得更改气象预报的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鼓励有关科研教学单位、学术团体和个人研究和探讨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技术与方法,其研究结论与意见可以提供给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制作气象预报、气候预测时综合考虑,或者在专业技术会议上交流,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十二条 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供本系统使用的专项气象预报。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可以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许可擅自刊播气象预报的;
(二)擅自将获得的气象预报提供给其他媒体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转播、转载气象预报的;
(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第十四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不按规定及时发布气象预报,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到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广播、电视台站不按规定及时刊播气象预报,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和补充、订正气象预报的,由所在单位依法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媒体,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电话声讯、移动通信、无线寻呼以及其他信息载体。
本办法所称气象预报,是指可向社会发布的灾害性天气警报、日常中短期天气预报、短期气候预测、气候变化预评估等。